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日前,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印發了修訂后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分為總則、保護資金支出范圍、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分配與管理、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分配與管理、績效管理與監督5章共計35條內容。
《辦法》指出,保護資金分為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和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按照開支范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中央本級項目資金包括文化和旅游部本級組織管理費和中央部門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中央對地方補助資金為各省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費。
其中,組織管理費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宣傳出版、咨詢評審、交流培訓、數據庫建設等。
保護補助費則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等開展保護傳承活動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用于補助代表性項目相關的調查立檔、研究出版、保護計劃編制、開展傳承和實踐活動、展示展演和宣傳普及、必要傳承實踐用具購置等支出;用于補助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傳承活動的支出;用于補助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的規劃編制、研究出版、數字化保護、傳承體驗設施租借或修繕、普及教育、宣傳推廣等支出;用于補助開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研修培訓計劃所發生的研修、培訓等支出;用于補助對代表性傳承人實施系統記錄的支出以及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的其他支出。
《辦法》明確規定,保護資金不得用于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于個人專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支出,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據悉,修訂后的《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文化部關于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45號)、《財政部文化部關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29號)、《財政部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8135號)同時廢止。
(圖片為文化和旅游部官網截圖)
責編: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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