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消息,近日,北京出臺《北京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和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搶救瀕臨消失、傳承困難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辦法》規定,北京建立市級急需保護項目目錄,有效期不超過5年,一般5年認定一次。急需保護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傳承人、學徒應當落實保護計劃,可以申請急需保護項目的項目經費,申請項目經費最長時間不超過5年。申請使用項目經費的主體應當與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相關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簽訂經費使用協議,并接受年度資金驗收和績效考核。
《辦法》明確,鼓勵市、區各類使用財政資金及獲得政府財政資金支持舉辦的各類展覽、展演、展示活動安排急需保護項目參加。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可結合急需保護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區域內學校開展相關的知識普及與傳播。
北京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傳承北京歷史文脈,搶救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以下簡稱急需保護項目)是指《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規定的瀕臨消失、傳承困難的北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申報急需保護項目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為保護該項目做出了充分努力,但項目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或消失,導致常年無法正常開展傳承活動,嚴重威脅到項目存續。
(二)掌握該項目核心知識和技藝的主要傳承人因健康、年齡等客觀原因難以從事保護實踐或無適當學徒,不足以保證有序傳承。
(三)該項目得到了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盡可能廣泛的參與,尊重其意愿,并經其事先知情同意。
(四)項目保護單位缺乏保證項目持續發展的能力,在獲得相關的扶持保障后,能夠明顯改善項目的存續狀況。
(五)應制定詳實的保護計劃,采取相關搶救措施,能夠使相關社區、群體或有關個人繼續實踐和傳承該項目。
第三條 建立市級急需保護項目目錄。該目錄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確定,有效期不超過五年,一般五年認定一次。
第四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列入急需保護項目目錄的申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經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經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在保護單位不具備申報條件的前提下,其他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能力并自愿承擔急需保護項目搶救工作,可以向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符合保護單位標準的可建議作為申報單位。經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確定為申報單位后開展保護工作,并按照規定享受急需保護項目的相關政策。
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調查發現符合申報條件的急需保護項目,可以向有關區文化和旅游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將擬列入急需保護項目目錄的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書面提出對公示項目的意見建議。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予以反饋。
相關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急需保護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傳承人在專家指導下完善急需保護項目的保護計劃,經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同意,于急需保護項目目錄正式公布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訂市級急需保護項目目錄,征求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會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制定急需保護項目的搶救保護方案。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急需保護項目的搶救和保護工作。各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急需保護項目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建立急需保護項目約談機制。急需保護項目在搶救過程中出現傳承中斷風險,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約談項目所在區的文化和旅游部門主要負責人并督促整改。
第九條 市財政主管部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從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中安排專門用于支持急需保護項目的搶救性項目經費(以下簡稱項目經費)。鼓勵區財政主管部門、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給予本區域內市級急需保護項目必要的配套資金支持。
第十條 急需保護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傳承人、學徒應當落實保護計劃,可以申請急需保護項目的項目經費,申請項目經費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
申請使用項目經費的主體應當與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相關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簽訂經費使用協議,并接受年度資金驗收和績效考核。
第十一條 申請項目經費,應當優先用于:
(一)開展師徒傳習活動的補助,包括對傳承人和學徒的補助,主要用于鼓勵收徒傳藝,扶持學徒長期學藝、學藝有成;
(二)項目的調查與記錄建檔、保存,收集相關資料,研究并出版著作;
(三)補貼改善和提升傳承條件;
(四)開展必要的培訓、展示和傳播工作。
第十二條 急需保護項目招收學徒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媒體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學徒;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專家優勢,為申報單位、傳承人開展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指導。
第十三條 鼓勵市、區各類使用財政資金及獲得政府財政資金支持舉辦的各類展覽、展演、展示活動安排急需保護項目參加。
第十四條 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可結合急需保護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區域內學校開展相關的知識普及與傳播。對于可在中小學傳承的急需保護項目積極在中小學進行項目傳承。
第十五條 鼓勵有關高校、企事業單位、媒體、社會組織、個人與項目保護單位、主要傳承人合作,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開發產品與服務,或開展急需保護項目的保存、傳承、研究、培訓、展示、傳播等工作。
第十六條 急需保護項目的申報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年度保護進展情況報告,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急需保護項目的經費使用協議期滿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組織專家依照協議內容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為合格的,學徒可以作為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儲備人才;申報單位不是該項目保護單位的,在保護單位調整時,可以自愿申請成為該項目保護單位。
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申報單位、傳承人和學徒可以申請下一年度項目經費;在符合條件的基礎上,學徒可以優先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考核為不合格的,申報單位、傳承人及學徒應當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和改進措施,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酌情給予一至二年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得申請項目經費。
寬限期滿經考核仍不合格,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未充分履職盡責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求其改正后仍未取得明顯成效,可按照有關規定取消保護單位或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考核結果為合格、優秀的,從市級急需保護項目目錄中移出;對于寬限期滿經考核仍不合格的,存續狀況惡化并難以穩定活態傳承的項目,應綜合運用多種形式開展記錄保存。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綜合人民日報、北京文化藝術傳承發展中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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